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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療護與DNR(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家庭醫學科   吳建誼 主治醫師(安寧病房專責醫師)(103年12月)

  根據WHO(世界衛生組織)對「安寧緩和醫療」的定義:當病人之疾病對治癒性的醫療不再有反應時,對此類病人的積極性全人照顧,目標是使病人及其家屬獲得最好的生活品質。因此很多緩和醫療的措施,在疾病早期即可適用,甚至可以與抗癌治療並行。

  DNR,全名為Do-Not-Resuscitate(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其內涵為:當病人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時,病人或家屬同意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因此由前兩段文字針對「安寧緩和醫療」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的定義來看,兩者的內涵本質是不同的。

  現行台灣安寧照護模式中,主要的三種為安寧共同照護、安寧病房和安寧居家照護,其中除了安寧共同照護以外,依據台灣全民健康保險署的規範,末期病人欲接受另外兩項的安寧照護,簽署DNR為其必要條件註,因此對於已被醫師判定末期的病人本身及其家屬而言,末期病情已是一大衝擊,再加上傳統對DNR的錯誤觀念:由「放棄急救」聯想到「放棄治療」,所以更是感到雪上加霜,因此對安寧療護有著亦是「被放棄」的印象,進而排斥安寧療護,甚至失去接受安寧療護所能提供高品質末期照護的機會,真是相當可惜!

  其實換個角度來看,安寧療護是以追求病人「善終」為目標,過程中讓家屬能適度紓發情緒、度過哀傷,以期達到「生死兩相安」的意義。因此在這段照護過程,安寧療護不是放棄病人,而是要保護病人,藉由做好症狀控制與身心靈的照顧,朝向「善終」來努力,而最後在病人即將臨終時,也能順其自然而平靜地死亡,這時在之前預先簽署的DNR就發揮保護病人的最大效力,所以甚至可以說DNR其實就是病人邁向「善終」的入場券,而安寧療護則是整個邁向「善終」的過程,兩者是相輔相成的。

  因此客觀且理智地看待安寧療護與DNR是所有人應該去了解的,是每一個人為了追求人生旅途最後的課題:「善終」而該享有的權利。

  註:病人意識清楚者,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病人失去意識或無法清楚表達其意願者,由家屬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以上文章資訊內容轉載自
高醫醫訊: http://www.kmuh.org.tw/www/kmcj/data/1031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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