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榮民喪葬慰問與殯葬補助|各類喪葬補助及給付系列5

公費安養榮民亡故,可申請以4萬元為限的喪葬補助費,限1年內,到各榮民服務處或榮民之家辦理


楊子佛教禮儀公司 台北服務處/ 撰文

本文摘要

  1. 榮民的資格
  2. 急難救助金
  3. 申請喪葬補助
  4. 遺屬年金與遺屬一次金
  5. 微型保險
  6. 參考網站
公費安養榮民亡故,可申請以4萬元為限的喪葬補助費,限1年內,到各榮民服務處或榮民之家辦理|楊子佛教禮儀公司
 

1.榮民的資格

  • 稱「榮民」是指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現居住於臺灣地區持有榮譽國民證之退除役官兵,及現居住於臺灣地區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服務照顧系統登錄有案之義士(民)、榮胞。
  • 稱「榮眷」則指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之榮民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未婚之身心障礙子女及未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榮民大陸配偶。
  • 稱「遺眷」指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亡故榮民之配偶、父母與未成年之子女,及已成年未婚之身心障礙子女。
 

2.急難救助金

榮民、榮眷及遺眷,若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或罹患重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入困境;或死亡無力殮葬;或榮民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家(榮眷及遺眷不適用),可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先提出申請急難救助金。

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
  1. 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因死亡無力殮葬者,或具低、中低收入戶、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認之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一般榮民或榮(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1萬元。
  2. 罹患重病、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入困境者,具低、中低收入戶、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認之榮民、榮眷及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2萬元。一般榮民或榮(遺)眷,最高救助金額為1萬元。
  3. 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家的榮民,酌情給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額為1千元。
  4. 就養榮民亡故,自亡故之日起六個月內,其無職業現居住臺灣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持有效之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者或榮民證者,發給一次性重點救助金3萬元。
  5. 申請檢附文件
    ①政府機關核發有相片之身分證件。
    ②低、中低收入戶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③診斷證明書及繳費收據。
    ④申請喪葬救助者,檢附死亡證明
    ⑤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文件。
    ⑥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3.申請喪葬補助

公費安養榮民(含大陸探親死亡安養榮民)亡故時,若家屬均未申領政府預算發給之喪葬補助時,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家屬、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可於亡故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檢具證明文件,向各榮民之家或各縣市榮民服務處申請發給4萬元之喪葬補助費。其遺眷領有家戶代表證者,可另申請發給3萬元重點救助金。

其證明文件包括:
  1.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2. 故榮民個人除戶謄本或載有亡故榮民死亡記事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受理機構得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列印者,免附。)
  3. 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
 
  喪葬慰問◆註1 殯葬事務◆註2
依據法規 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之第四點規定:
服役十年以上而未就養且未領有軍公教等政府機關核發月退休俸(金)之有眷榮民死亡,其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之配偶或直系血親,未申領政府機關編列預算發給喪葬補助費(慰問金),且具低、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得自榮民亡故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榮服處申請一次性喪葬慰問金新臺幣1萬元。   
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亡故榮民殯葬事務作業要點〉第31點規定:
就養榮民亡故,其喪葬補助費最高不得逾新臺幣4萬元。非由管轄機構辦理,且亡故榮民家屬均未申領政府預算發給之喪葬補助時,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家屬、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得於死亡日起一年內檢附下列資料申請喪葬補助費,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資格 1.服役10年以上榮民。
2.未就養且未領有軍公教月退休俸。
3.有眷屬。
4.配偶或直系血親現居住在臺灣。
5.未申領政府機關的喪葬補助費(慰問金)。
6.且具低、中低收入戶或中低老人生活津貼。
1.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
2.家屬。
3.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
申請期限 亡故日起六個月內。 亡故日一年內。
檢附文件 1.榮民死亡證明。
2.申請人身分證明。
3.親屬關係證明。
4.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慰問金)切結書。
5.低、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6.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或帳號資料。
1.申請人身分證明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2.載有亡故榮民死亡記事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但受理機構得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列印者,免附。

※長期居住大陸地區之就養榮民死亡,申請喪葬補助費,應檢具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團體驗證之死亡證明文件。
 
 
榮胞遺眷慰問 政府於中華民國44年自香港地區調景嶺接運來臺之作戰負傷國軍官兵(以下簡稱榮胞)及其配偶,經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列冊有案者,榮胞亡故後,每月核發其配偶慰問金新臺幣5千元。
特殊事故慰問 遭逢重大意外事件或特殊急難事故者,由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首長或其授權之人發給慰問金,最高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榮服處並得依實際狀況濟送民生物資。
 
公費安養榮民亡故,可申請以4萬元為限的喪葬補助費,限1年內,到各榮民服務處或榮民之家辦理|楊子佛教禮儀公司
▲表格出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4.遺屬年金與遺屬一次金

領俸榮民亡故,遺族可請領改支下列給付:
  1. 遺屬年金◆註3: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人員亡故,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重度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得領受軍官、士官原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之半數。遺屬年金的發給,自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人員死亡時之次月1日起定期發給。
  2. 遺屬一次金: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人員亡故,遺族得依軍官、士官死亡時退除給與基準領受之給與。
 

5.微型保險

榮民具低收、中低收入戶、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特殊境遇家庭資格,且年齡為75歲以下者,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協助投保意外傷害事故保險,俾於遭逢非疾病意外事故致身亡或失能時能獲得基本保險保障(最高理賠30萬元)。

 

6.參考網站

  • 24小時榮民服務專線(02)2725-5700
    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212-154、0800-212-510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7:00)
    機關地址:11025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全功能櫃臺線上預約服務:https://www.gov.tw/News3_Content.aspx?n=2&s=642955
 
註解:
  1. 出處:https://law.vac.gov.tw/vaclaw/LawContent.aspx?id=FL030566
  2. 出處:https://law.vac.gov.tw/vaclaw/LawContent.aspx?id=FL030559&kw=%e4%ba%94%e8%a6%aa%e7%ad%89%e5%85%a7%e8%a1%80%e8%a6%aa%e6%88%96%e5%a7%bb%e8%a6%aa
  3. 出處:https://law.vac.gov.tw/vaclaw/LawContent.aspx?id=GL000139&kw=%e9%81%ba%e5%b1%ac%e5%b9%b4%e9%87%91

延伸閱讀:

分享:

Follow YANGZI

北區服務處(北北基、桃、竹)

台北市北投區中正街17巷9號
02-2893-4868
0931-048-953
Google Map 地圖

中區服務處(苗、中、彰、投)

台中市西區五權西六街22號
04-2373-0007
0932-211-100
Google Map 地圖

南區服務處(嘉、南、高、屏)

高雄市三民區昌裕街107號
0905-333-100
Google Map 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