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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細節與效力‧安排身後事的生前契約|預立遺囑(二)

自書遺囑不能塗改?

遺囑和生前契約,不同處?遺產繼承人順序?


楊子佛教禮儀公司/撰文

本文摘要:

  1. 不會簽名,遺囑用蓋章或蓋手印可以嗎?
  2. 自書遺囑內容是不是不能有增減、塗改?
  3. 「遺囑」有什麼限制嗎?
  4. 「生前契約」和「遺囑」有什麼不同?
  5. 那五種人不能當遺囑見證人?
  6. 遺產繼承人的順序是什麼?
預立遺囑FAQ篇(二)‧遺囑細節與遺囑效力|楊子佛教禮儀公司
▲生前契約,指在生前就預先規劃身後事,依照宗教信仰、生活習慣及喜好等等,委請禮儀公司提供完整的葬禮服務。 預立遺囑則是可以繼續傳達你的關懷與照護,選擇將財產留給想要照顧的人,透過適當安排,避免親屬爭產衝突。
 

Q1、不會簽名,遺囑用蓋章或蓋手印可以嗎?

A1:因法條規定要用「簽名」,不含其他方式,所以不可以用蓋章或蓋手印替代。如果不會簽名,建議請律師代筆遺囑。

 

Q2、自書遺囑內容是不是不能有增減、塗改?

A2:自書遺囑如有增減、塗改之處,一定要註明增減、塗改之處的字數,並另行簽名。 若是忘記在增減、塗改之處註明和簽名,其處無關重要,則不會影響遺囑效力。

 

Q3、「遺囑」有什麼限制嗎?

A3:根據劉博文律師於〈遺囑與生前規劃〉一文中表示,「遺囑」雖然是往生者對死後財產的分配,但不會因此剝奪其他債權人對遺產可主張的權利。同時,也必須尊重法律保障繼承人最低限度繼承權的特留份規範

也就是說,遺囑中有關財產分配的部分,必須在先清償完往生者的債務後才能執行遺囑規劃的繼承問題。而且執行時,法律還是會給繼承人一定限度的保狀,所以遺囑無法排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其他債權,此外,遺囑必須遵守特留份規定。

如果想規避上述限制,宜透過法律專業人士的診斷跟規劃,成立生前贈與或特殊條件的贈與,或改以理財工具達到目的,否則容易衍生訴訟爭議。

 

Q4、「生前契約」和「遺囑」有什麼不同?

A4:所謂的生前契約,是指在生前就先預約身後事,依照個人宗教信仰、生活習慣及喜好等等,委請殯葬禮儀公司提供完整的葬禮服務

預立遺囑則是可以繼續傳達你的關懷與照護,選擇將財產留給想要照顧的人,透過適當的安排,可讓後代免去爭產的發生。


 

Q5、那五種人不能當遺囑見證人

A5:依據《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1. 未成年人。(《民法》第12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即使已經回復正常,但在辦理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仍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3. 遺囑人的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
  4. 遺囑受遺贈人及受遺贈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因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與遺囑內容有利害關係,避免立場偏頗,因此禁止當遺囑見證人。)
  5.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因為以上情形容易因為受公證人意思所左右,遺囑內容就難以期待是正確的,所以應該要禁止。)
 

Q6、遺產繼承人的順序是什麼?

A6:遺產繼承人的順序,配偶會獨立出來,依下列順序定之:
  1.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優先)
  2.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
  3. 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
  4. 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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