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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遺囑」與「遺言」|預立遺囑(一)

遺囑、遺言怎麼寫?

不能不知的四種有效遺囑!


楊子佛教禮儀公司/撰文

本文摘要:

  1. 每個人都可以寫「遺囑」嗎?和「遺言」有何不同?
  2. 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遺囑到底分幾種?
  3. 遺囑人痊癒後,口授遺囑還有效嗎?
  4. 遺囑要寫那些內容?
  5. 自書遺囑範例
 
前言
舉世聞名的「諾貝爾獎」(Nobel Prize),是以瑞典化學家阿爾弗雷德‧諾貝爾(Alfred Bernhard Nobel)的遺囑而設立的國際獎項。諾貝爾因為發明炸藥而成為鉅富,當他得知發明被人利用來製造毀滅性武器時,非常震驚,於1895年11月27日立下遺囑:「請將我的財產變作基金,每年用這個基金的利息作為獎金,獎勵在前一年為人類作出卓越貢獻的人。」

因為有這份遺囑,自1901年起每年12月10日(諾貝爾逝世日)會頒發諾貝爾文學、物理、化學、醫學、和平等五個事業獎項,1968年又設立經濟學獎。而每一位獲獎人不僅受到全球注目、肯定其貢獻,得到鍍金加身的榮譽聲望之外,更獲得實質上世界最高額的獎金。諾貝爾的這份遺囑,百餘年來一直在造福全人類,可說是功德無量!

其實不論我們現在年齡是幾歲、年輕還是年老、富有還是月光族,都應對「遺囑」有一了解後,提早預立遺囑吧!作好完善的規劃,免除身後之憂,不用擔心意外的到來。楊子佛教禮儀特以本文介紹「遺囑」的相關內容,若有其他服務需求,歡迎來電 0800-365-108,我們將有專人接聽、協助。

預立遺囑FAQ篇(一)認識預立遺囑|楊子佛教禮儀公司
▲「遺言」指生前或臨終之際,有囑咐處理後事的言辭;若是生前就預先處置其身後事務或財產的文書、於死後才發生法律效力的,則稱為「遺囑」。
 

Q1、每個人都可以寫「遺囑」嗎?和「遺言」有何不同?

A1:當一個人在生前或臨終之際,有囑咐處理後事的言辭,稱之為「遺言」;若是生前就預先處置其身後事務或財產的文書、於死後才發生法律效力的,則稱為「遺囑」。舉例來說,著名的遺言如我們 國父孫中山先生臨終時說的「和平、奮鬥、救中國」,而 國父在知道自己罹患肝癌治療無效後,就預立了著名的「總理遺囑」、「家事遺囑」、「致蘇聯遺書」等。「遺言」與「遺囑」兩者不同之處,由上例可一目了然。

 

Q2.遺囑分哪幾種作成方式?

A2:依據《民法》第1189、1195條內容──
  1. 自書遺囑自己親自書寫的遺囑全文,要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2. 公證遺囑:指定二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共同簽名;遺囑人若不能簽名,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3. 密封遺囑: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同時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的遺囑。如不是本人自寫,應陳述繕寫人的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的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的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4. 代筆遺囑:由他人代為記錄的遺囑。這種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的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若遺囑人不能簽名,可以捺指印代之。
  5. 口授遺囑:遺囑人須是「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者」,才可依下列方式之一立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Q3.遺囑人痊癒後,口授遺囑還有效嗎?

A3:遺囑人健康狀況有所改善,痊癒後自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時起,口授遺囑經過三個月就會失其效力。

 

Q4.遺囑通常要寫那些內容?

A4:遺囑通常包含四部分,一是「交代財產層面的事宜」,二是「交代醫療層面的事宜」,三是「交代葬儀或宗教層面」,四是「交代情感層面的事宜」。以下為劉博文律師的「自書遺囑範例」:

 

自書遺囑範例

遺囑

  本人即本遺囑之立遺囑人○○○,民國○○○○○○○日生,國民身分證字號○○○○○○○○○。茲為貫徹本人生前意旨,俾免日後紛擾,爰謹書立/口述遺囑內容如下,望使子女咸遵:


一、財產之分配
(以下分配方法請自由選擇運用)
  1. 特殊的財產情況交代,例如借名登記或債權債務。
  2. 本人所有,坐落……之不動產,由……取得。
  3. 本人於……銀行之存款,由……取得。
  4. (針對剩餘部分,可有兩種寫法)
    Ⅰ.除上開已經分配之財產,以及特定部分保留予本人之配偶、子女為特留分外,其餘遺產,全數捐贈於……。
    Ⅱ. 除上開已經分配之財產外,其餘部分,由全體繼承人平均繼承。
二、本人病危時,本人選擇安寧緩和醫療不接受心肺復甦術……本人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並於健保卡中加註。

三、本人死亡後,喪禮請依……方式舉行,勿鋪張浪費

四、本人指定
○○○身分證字號○○○○○○○○○○,電話○○○為本遺囑之遺囑執行人,如○○○無法或不願執行職務時,指定○○○身分證字號○○○○○○○○○○,電話○○○第二順位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得由遺產中提出○○○元,作為其酬勞

五、其餘交代事項:
(此處交代情感層面的事宜)

立遺囑人務必親筆簽名,按指印指有在代筆、口授時方得為之,但應注意相關要件是否具備。中國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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